一、实施机关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
二、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7条等法律法规。
三、办案程序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办案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局执法办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
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巡查发现和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审核登记,一般在 5 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立案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 2 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的,即: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追究法律责任,自己有权处理的,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局长审批后立案调查。
(三)调查取证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及时把调查材料交法制科审核。
(四)审核告知
法制科接到调查材料后,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意见经局长批准后,由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 2 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听证
拟对单位和个人作出罚款 50000 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听证。
(六)处理
1、认定举报不实、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
2、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4、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纪检部门处理。
5、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 6 个工作日内根据局决定的处理意见,写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书等有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3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起诉的,由法制科会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相关的科室进行应诉。
(七)送达
通过当面或者邮寄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八)执行
1、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继续抢建的,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予以拆除,并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
2、当事人对本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以及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在期满后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组织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时,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给予配合。
(九)重大案件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十)结案
案件处理完毕后,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 2 个工作日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长批准后结案。
四、救济渠道
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或者惠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为十五日)。
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