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惠征告〔2020〕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有关规定,由惠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拟定了S312郑州境改建工程(G107东移至江山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权属、范围
本次征收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前刘村集体土地8.2920公顷,位于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前刘村范围内。
二、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征地用于交通设施项目。
三、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 (公顷) | 其中: 耕地面积(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青苗 补偿费 (万元/公顷) | |
补偿安置 费用 (万元/公顷) | 社保 费用 (万元/公顷) | ||||
大河路街道 前刘村 | 8.2920 | 6.7682 | 121.5000 | 87.3000 | 2.2500 |
四、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被征地单位 | 补偿安置费用 | 社保 费用 | 青苗 补偿费 | 附着物 补偿费 | 合计 |
大河路街道 前刘村 | 1007.4780 | 723.8916 | 15.2285 | 0.0000 | 1746.5981 |
五、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农业安置。
六、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11月26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
联系人: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 刘洋
联系电话:63372937
七、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各所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