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 乡级
2023-11-17 2023-11-17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辖区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救治、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惠济区行政区域内的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各有关科室、各监管所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监管科,由食品监管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协调、督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工作的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各有关科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食品监管科:负责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有毒有害食品进行追踪和处理;配合区农委、区卫健委做好对染疫动物的处理。

药械监管科: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对群众需求量大的相关药械物资,做好相关生产企业沟通协调工作,指导相关生产企业做好相应产品的生产计划和产品储备,保障药械质量安全。

市场秩序监管科: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经营行为,确保价格稳定、市场平稳、人心安定。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区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区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区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郑州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

(4)霍乱在我区发生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郑州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我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我区行政区域内。

(2)在我区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蓝色预警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区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我区卫健委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或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应急响应措施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我局成立惠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如发生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等事件,要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并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5.善后处理

5.1 奖励

局党组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2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提请区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政府和卫健委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经费保障

要严格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应及时安排和拨付。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3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要结合市场监管工作职责,利用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食品监管科负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局党组批准。

各监管所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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