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惠市监罚字〔2020〕184号
我局于2020年11月24日对郑州市惠济区宝源美妆百货商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销售的The history of Whoo Gongjinhyang Special Set、The history of Whoo Cheongidan Special Set等12种进口化妆品,不能提供批相关准文件(复印件)。
我局于2020年11月24日对涉案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于当天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郑惠市监强措字〔2020〕0211241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现查明,郑州市惠济区宝源美妆百货商行共购进进口化妆品Curél 化妆水Ⅱ3瓶,销售1瓶,购进价格是97.5元/瓶,销售价格是128元/瓶。共购进进口化妆品A.H.C PREMIUM HYDRA B5 SOOTHING FOAM4瓶,销售2瓶,购进价格是54.5元/瓶,销售价格是78元/瓶。另外10种进口化妆品均未销售。违法所得共计284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郑州市惠济区宝源美妆百货商行经营者张某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
郑州市惠济区宝源美妆百货商行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4元整。
2.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852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13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