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惠市监罚字〔2020〕180号
我局于2020年11月18日对郑州市惠济区千色女人日化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销售的化妆品国色夫人肌肤调养套1盒,广州天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限期使用日期:2019.12.31;帝诺诗乳腺疏通草本理疗套1盒,广州北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限期使用日期:2020.09.26;马油细滑莹润去角质手部护理套装3盒,广州语碧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限期使用日期:2020.03.01。上述销售的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
我局于2020年11月18日对涉案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于当天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郑惠市监强措字〔2020〕11180701H号),并告知当事人其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现查明,当事人共购进化妆品国色夫人肌肤调养套3盒,广州天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限期使用日期:2019.12.31,现场检查时货架上有1盒,超过使用期限后没有销售,购进价格每盒179元,销售价格每盒319元。共购进化妆品帝诺诗乳腺疏通草本理疗套3盒,广州北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限期使用日期:2020.09.26,现场检查时货架上有1盒,超过使用期限后没有销售,购进价格每盒77元,销售价格每盒199元。共购进化妆品马油细滑莹润去角质手部护理套装3盒,广州语碧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限期使用日期:2020.03.01,现场检查时货架上有3盒,超过使用期限后没有销售,购进价格每盒56元,销售价格每盒99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经营者毛某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系行政处罚案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依法不具备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同时也依法不具备加重处罚的条件,本案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停止经营化妆品3天。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