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源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我局警告处罚后仍未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郑州恒源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我局警告处罚后仍未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整(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