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惠市监罚字〔2020〕167号
2020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 NCP20410100459634187),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新品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三眼蟹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公司属我局管辖。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日14时15分对河南新品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没有发现三眼蟹产品。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对河南新品尚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张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张某某供述其经营有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的三眼蟹产品,且其购进该批三眼蟹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本案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河南新品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1区1106号,属于在批发市场中销售食用农产品,其销售的三眼蟹产品经抽检,镉(以 Cd 计)含量为0.74mg/kg,标准限量≤0.5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河南新品尚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8月26日共购进三眼蟹产品10箱,进货价格30元/箱,每箱重量4kg,销售价格160元/箱。该批三眼蟹产品被抽样人员买走1箱,剩下的9箱都没有销售,已于2020年10月23日自主将9箱三眼蟹产品砸烂销毁。涉案货值金额为1600元,违法所得为160元。该单位购进该批三眼蟹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索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地位及其系本案违法主体的身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基本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在惠济区以及现场情况;
4.对河南新品尚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形;
5.不合格检验报告1份,证明本案中涉案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6.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镉(以 Cd 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眼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有本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1600元,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
当事人经营镉(以 Cd 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眼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为轻微,违法经营货值较小,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按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本案事实,建议给予河南新品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镉(以 Cd 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眼蟹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元);
2.罚款陆万元整(60000元)。
罚没款合计陆万零壹佰陆拾元整(6016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