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0-09-28 2020-09-30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三全路分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惠市监罚字〔 2020 〕102 号

2020年6月23日我局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编号:1410108002020062062186067),群众举报1.当事人经营的意文复合果汁标签上进口商未标注依法登记的地址,请依法处理并给予奖励。2.请一并查明涉案商品的配送单位、供货人依法处理。经调查,该公司属我局管辖。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06月22日15时33分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意文复合果汁,产品包装上标有“意文复合果汁,原产国:塞浦路斯,生产日期:15/01/2020,保质期:15/04/2021,进口商:上海莫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电话:上海市闵行区号文路72弄5号宝龙城T7座803室/021-64802223,净含量:1升,商品条码:529004000467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日对当事人的店长助理夏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夏某供述其经营有意文复合果汁产品,且该公司购进该批意文复合果汁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133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三全路分公司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裕华广场负一层 ,该公司属我局管辖。其销售的意文复合果汁标签上标称进口商是“上海莫利食品有限公司”,标签上标注地址为“地址/电话:上海市闵行区号文路72弄5号宝龙城T7座803室/021-64802223”。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三全路分公司提供的上海莫利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312-5室”。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海莫利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312-5室。

另查明,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三全路分公司分别在2020年3月20日购进12瓶意文复合果汁(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26日),2020年5月11日购进12瓶意文复合果汁(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上述产品共购进24瓶,进货价格6.85元/瓶,销售价格7.9元/瓶。截止2020年6月22日,意文复合果汁销售14瓶,库存10瓶。这个产品的库存已于2020年6月22日全部退货返厂。货值金额为110.6元,违法所得为110.6元。该店相关负责人购进该批意文复合果汁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地位及其系本案违法主体的身份;

2.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人的公民身份基本情况;

3.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地位及授权委托事项;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在惠济区以及现场情况;

5.5.对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三全路分公司店长助理夏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形;

6.举报单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7.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关系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各2份,《情况说明》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

我局已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向当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中文标签标注的进口商地址与核准的经营场所不符的意文复合果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系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依法不具备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同时也依法不具备加重处罚的条件,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阶次:轻微;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本案货值金额为110.6元,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三全路分公司经营中文标签标注的进口商地址与核准的经营场所不符的意文复合果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元六角(110.6元);

2.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

罚没款合计捌仟壹佰壹拾元六角(8110.6元)。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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