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0-06-29 2020-06-29
陈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牛肉案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惠市监罚字〔 2020 〕56号

2020年4月15日我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9区1923号有人销售未经检疫“阿兰那”冻牛肉。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处理举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未经检疫“阿兰那”冻牛肉。根据举报人提供购买的3件上述冻牛肉和销货清单,曹某现场确认并将3件冻牛肉货款3210元用现金退给了举报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现场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依法予以扣押。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已查明,2020年4月15日举报人在位于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9区1923号门店靠门口位置,当事人的经营处购买的3件涉案冻牛肉是由当事人本人售卖给举报人的。我局执法办案人员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9日,到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9区1923号门店现场检查,均未找到当事人及涉案人员曹某,无法进行调查询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办案人员多次根据举报人、房东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你,电话或无人接听或接通后以不在郑州为由拒绝配合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2020年6月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9区1923号门店将《询问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2020年6月9日上午9:00到我局接受调查,现场当事人签署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自2020年6月9日上午9:00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止一直未到我局接受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阿兰那”冻牛肉,因3件涉案冻牛肉货款3210元已退给了举报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321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5日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2019年10月16日-2020年10月15日),开始在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9区1923号门店经营,直至 2020年4月15日被举报人投诉举报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阿兰那”冻牛肉事件止,一直无照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3份、照片22张;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以及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形;

3.销货票据复印件2份、视频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的冻牛肉得违法事实及当事人签署《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事实;

4.当事人及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见证人的合法身份;

5.郑州市惠济区鸿顺水产、郑州聚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人员的合法主体资格;

6.情况说明1份、《租赁协议》5份,证明当事人租赁经营场地开展经营的事实。

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系行政处罚案件。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逃避、拒绝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且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重行政处罚:(5)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之规定,符合从重处罚的法定条件。

当事人无照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本案的涉案货值金额为3210元,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二章、第五节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四、法律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二)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的行为:

1.没收3件“阿兰那”冻牛肉(25kg/件);

2.罚款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

二、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

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壹拾叁万叁仟元整(133000元)。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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