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0-03-12 2020-03-12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薛太彬(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销售的“小河虾”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薛太彬(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小河虾”(购进日期:2019-12-06),经检验,检测项目中“呋喃西林代谢物”检测值7.08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薛太彬(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薛太彬(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共购进上述批次“小河虾”3斤,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总计48元,违法所得为48元。该店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呋喃西林”的“小河虾”、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薛太彬(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呋喃西林”的“小河虾”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元整(48元);

2、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肆仟零肆拾捌元整(40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薛太彬(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表示以后会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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