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开元大厦分店销售的“长茄子”(购进日期:2024-11-19),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氧乐果项目实测值为0.044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8465351011),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开元大厦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开元大厦分店自述购进长茄子产品数量为2.37kg,销售2.37kg。认定该涉案产品共计购进2.37kg,销售2.37kg,该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3.57元/kg,销售价格为5.53元/kg,货值金额为13.1元,违法所得为13.1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该批次不合格涉案食用农产品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相关合格证明。当事人被询问时称其在食用农产品长茄子销售环节不知道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处存放有氧乐果类农药。
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长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考虑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开元大厦分店下达《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书》郑惠市监召告〔2024〕121903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