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星壹佳百货超市销售的“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星壹佳百货超市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4-08-14),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055mg/kg,而标准指标为≤0.04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39831353)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星壹佳百货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星壹佳百货超市于2024年8月14日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散户手中购进该批次芹菜,没有供货人的相关信息,共计购进10公斤芹菜,进价为4.73元/kg,售价为5.96元/kg,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为59.6元。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9.6元,违法所得为59.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不合格产品供货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称其在销售芹菜时不知道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按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本案事实,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星壹佳百货超市下达《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书》郑惠市监召告〔2024〕09071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