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惠济分公司销售商行销售的“菜豆(芸豆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惠济分公司销售商行销售的“菜豆(芸豆角)”(购进日期:2024-11-20),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中克百威实测值0.044mg/kg,标准指标≤0.02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SBJ24410000003733112)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惠济分公司销售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惠济分公司销售商行于2024年11月20日购进菜豆(芸豆角)9kg,进价3.27元/kg,售价4.58元/斤,已售完,货值金额82.44元,违法所得82.44元。当事人已提交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采取了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惠济分公司销售商行下达《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书》郑惠市监召告〔2024〕12120501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