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博颂路三店销售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博颂路三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07-17),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26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8465343009)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博颂路三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博颂路三店查明,上述姜是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博颂路三店于2024年7月16日由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总公司从河南冯氏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处统一采购后,2024年7月17日由总公司配送到店,共购进5kg,进价为13.13元/kg,进购总金额65.65元,销售完毕,售出5kg,售价17.38元/kg,共计售出86.9元。当事人在店内收银处主动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能够召回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实施集中销毁,拍有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鉴于姜的特殊性,公告期满后,已销售的“姜”召回数量为零。
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博颂路三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