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兄弟水果店销售的“梨”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兄弟水果店销售的梨(购进日期:2024-07-15),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经营的所检项目中乙螨唑实测值为0.099mg/kg,标准指标为≦0.07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8930733858ZX)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兄弟水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兄弟水果店于2024年7月15日从广钦专业购销宁陵酥梨处购进梨产品,该批次梨产品共购进210斤,购进价格为1.6元/斤,销售价格为2元/斤,已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420元,违法所得420元。但因供货商是散户,故未索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的检测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乙螨唑”类产品。
本案中,根据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当事人虽然销售的梨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但有证据可以证明,且根据常识也可以判断,并非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导致产生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当事人涉嫌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梨存在农药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本案事实,现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我局决定给予以下的行政处罚: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采购食品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兄弟水果店下达《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书》郑惠市监召告〔2024〕07081201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