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奇迹餐饮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奇迹餐饮店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24-07-31),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甲硝唑项目实测值为14μg/kg,标准指标为≦1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3637789)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奇迹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奇迹餐饮店购进上述批次鸡蛋产品30斤,进货价格4.3元/斤,进货总金额129元;这批鸡蛋一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销售了4.2斤,销售价为4.5元/斤,销售金额为18.9元;另一部分卤好之后卖给顾客,卤鸡蛋销售价格1.5元/个,一斤鸡蛋大概6个,26斤卤鸡蛋销售金额234元,这批鸡蛋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总计252.9元。该涉案鸡蛋产品货值金额共252.9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鸡蛋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相关资质及合格证明。当事人被询问时称其在采购鸡蛋时不知道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处存放有“甲硝唑”类兽药及自己养殖的鸡。
本案中,根据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当事人虽然销售的鸡蛋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但有证据可以证明,且根据常识也可以判断,并非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导致产生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当事人涉嫌实施的违法行为与鸡蛋存在兽药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
当事人属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三小(小经营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本案事实,现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我局决定给予以下的行政处罚: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采购食品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奇迹餐饮店下达《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书》郑惠市监召告〔2024〕09059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