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青青百货超市销售的“姜”和“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青青百货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06-02),经监督抽检,所检项目中噻虫胺实测值为0.36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06-03),所检项目中噻虫胺实测值为0.086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以上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39830513、DBJ24410100439830516)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青青百货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青青百货超市店长孙凯凯自述姜购进数为3.2kg,损耗0.13kg,认定该涉案产品共计购进3.2kg,销售3.07kg,该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14元/kg,销售价格为17.6元/kg,货值金额为56.32元,违法所得为54.03元。当事人自述涉案香蕉购进数为10kg,损耗2kg,认定该涉案产品共计购进10kg,销售8kg,该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6.5元/kg,销售价格为9元/kg,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为72元。综合上述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姜货值金额56.32元,违法所得为54.03元。香蕉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为7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姜产品(购进日期:2024-06-02)、香蕉产品(购进日期:2024-06-03)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相关合格证明。当事人被询问时称其在销售食用农产品姜、香蕉时不知道噻虫胺项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处存放有“噻虫胺”类农药。
本案中,根据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姜和香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但有证据可以证明,且根据常识也可以判断,并非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导致产生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当事人涉嫌实施的违法行为与姜和香蕉存在农药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
当事人属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三小(小经营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本案事实,现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我局决定给予以下的行政处罚: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采购食品过程中,应当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青青百货超市下达《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书》郑惠市监召告〔2024〕09045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