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惠济区诚信蔬菜商行销售的“甜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惠济区诚信蔬菜商行销售的“甜椒”(购进日期:2024-05-14),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0.406mg/kg,而标准限值≦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 DBJ2441010043983046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惠济区诚信蔬菜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惠济区诚信蔬菜商行自述购进甜椒数为20kg,认定该涉案产品共计购进20kg,销售12kg,该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9元/kg,销售价格为14元/kg,货值金额为280元,违法所得为168元。综合上述食用农产品甜椒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为168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该批甜椒(购进日期为2024-05-14)产品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相关合格证明。当事人被询问时称其在食用农产品甜椒销售环节不知道吡虫啉项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处存放有“吡虫啉”类农药。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惠济区诚信蔬菜商行下达《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书》郑惠市监召告〔2024〕09034号,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并将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