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满满乡情食坊生产的“手工馓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满满乡情食坊生产的“手工馓子”(生产日期:2024-04-01),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为0.71g/100g,标准指标≤0.25g/100g,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5334845)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满满乡情食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满满乡情食坊于2024年4月1日生产上述批次“手工馓子”20件(12盒/件),销售价格90元/件,已经全部销售完,其中于2024年4月16日销售给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水牛张好客水果店1件(12盒/件),因该食坊业务员在车上存放时间过长并暴晒造成该件手工馓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得知上述产品不合格后,从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水牛张好客水果店召回1盒(规格:330g/盒,生产日期:2024-04-01),货值金额为7.5元,并自行销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合格证明和自行销毁记录等相关证据,不予采信。综合上述批次手工馓子数量为20件(12盒/件),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为1800元。当事人在购进生产上述批次手工馓子食品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工馓子,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理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
2.罚款壹万整(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满满乡情食坊下达《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书》郑惠市监召告〔2024〕09017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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