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橙静百货零售超市销售的“竹叶风味水饮料”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橙静百货零售超市销售的“竹叶风味水饮料”(生产日期:2023-10-10),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035121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橙静百货零售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橙静百货零售超市于2023年10月25日从商水县品森食品店购进“竹叶风味饮料”(生产日期:2023-10-10)共计5提,24瓶/提,550ml/瓶,进价为8.9元/提,售价为24元/提,销售完毕。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为120元。另查,由于该产品为预包装食品,该产品菌落总数超标为生产环节的原因造成的。
该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考虑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橙静百货零售超市下达《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书》郑惠市监召告〔2023〕09075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并将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