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京四和涮锅店销售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京四和涮锅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3-11-8),经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29mg/kg,而标准限值≦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6833634)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京四和涮锅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惠济区京四和涮锅店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批次“姜”就是其于2023年11月8日从郑州市惠济区郭红蔬菜批发配送店购进的,且不能提供涉案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参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中“抽样基数3.18kg”,“样品数量3.18kg”,“单价20元/kg”。计算货值金额为63.6元,违法所得为63.6元。
该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京四和涮锅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叁元陆角(63.6元)。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仟零陆拾叁元陆角(506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京四和涮锅店下达《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书》郑惠市监召告〔2023〕09064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