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朱志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茄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朱志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3-5-30),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甲拌磷项目实测值为0.064mg/kg,而标准限值≦0.01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846343392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朱志蔬菜批发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朱志蔬菜批发店共购进上述批次“茄子”10kg,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规定。考虑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朱志蔬菜批发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3〕01062801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购进销售,并将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