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桂乡水果干果行销售的“小台芒”和“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桂乡水果干果行销售的1、“小台芒”(购进日期:2023-08-03)经监督抽检,所检项目中吡唑醚菌酯项目测定值为0.12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香蕉”(购进日期:2023-08-03)经监督抽检,所检项目中所检项目中吡虫啉项目测定值为0.16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桂乡水果干果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桂乡水果干果行于2023年8月3日共购进上述批次“香蕉”4件,每件16斤,购进价格每件45元,销售价格每斤3元,这批“香蕉”销售金额共计192元;2023年8月3日共购进“小台芒”16.6斤,每斤4.5元,销售价格6元每斤,这批“小台芒”销售金额共计99.6元,均销售完毕。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91.6元,违法所得为291.6元。该单位购进该批上述两批次产品时未索要供货商资质、产品的检测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桂乡水果干果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壹元陆角(291.6元);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罚没款合计伍仟贰佰玖拾壹元陆角(5291.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桂乡水果干果行下达《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书》郑惠市监召告〔2023〕07083003和〔2023〕07083003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