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家二辉地利生鲜店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家二辉地利生鲜店销售的“韭菜”(经营日期:2022-07-06),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腐霉利项目实测值为0.75mg/kg,吡唑醚菌酯含量检出限值为≤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8649)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家二辉地利生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家二辉地利生鲜店无法说明该涉案产品的真实进货来源,无法确定其购进数量,故依据监督抽检银告(报告编号№:SY20220211261)所显示的抽样基数为4kg,认定该涉案产品共计购进4kg,销售4kg,该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3.7元/斤,销售价格为5.64元/斤,货值金额为45.12元,违法所得为45.12元。经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当事人购进该批韭菜产品(购进日期:2022年7月6日)时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该店经营腐霉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家二辉地利生鲜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腐霉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伍元壹角贰分(45.12元);
2、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万零肆拾伍元壹角贰分(50045.1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家二辉地利生鲜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2〕09069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