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河南仟福福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野果王山楂”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仟福福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野果王山楂”(购进日期:2022-01-06),经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590g/kg,而标准限值≦0.5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6233059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仟福福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提出异议,申请复检,2022年5月16日被告知复检不合格,异议不认可。
经立案调查,河南仟福福鲜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3日从郑州市管城区汇通食品商行处购进的该批次的野果王山楂产品(生产日期2022-01-06)7.5kg(1箱),购进价格是9.6元/kg,购进总金额是72元,销售价格是17.6元/kg,已销售7kg,退货0.5kg,销售总价123.2元。货值金额为123.2元,违法所得为123.2元,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购进该批野果王山楂产品(生产日期2022-01-06)时索要供货商资质和生产厂家资质,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检测报告、购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该单位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考虑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河南仟福福鲜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叁元贰角(123.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仟福福鲜生商贸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并将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