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正九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中州大道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0年3月15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正九酒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编号:NO:SY2022021795)。显示“郑州正九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州大道酒”(规格型号:(500mg*6)/瓶、生产日期:2020年9月19日)在2022年02月17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1844)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正九酒业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3月18日提出异议,申请复检,2022年4月13日被告知复检不合格,异议不认可。
经立案调查,郑州正九酒业有限公司该批次10件“中州大道酒”(1*6瓶,500ml/瓶),生产灌装费原定6元/件,灌装成本,但由于是河南多朴酒业有限公司,为意向合作客户,合计60元的灌装费也未收取。客户待十件酒灌完成后,一次性拉走,该单位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后,立即启动召回计划,将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河南多朴酒业有限公司,由河南多朴有限公司实施召回计划,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该单位,其中情况为:“河南多朴酒业有限公司确认该批次产品数量为10件,并查找该产品的流向销售情况。其中8件被该公司自用及宴请使用,但仍有2件(12瓶)流向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漯河友爱分公司。该公司第一时间与其联系,得知该单位进货2件,其中2022年2月17日销售4瓶(经追踪得知,该产品被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人员购买),丢失3瓶,店里库存5瓶。已通知其召回自行封存,以待后续处理。”
该单位生产经营相关食品未建立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正九酒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正九酒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2〕09026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专人负责加强对外来白酒公司做到应检尽检之责。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