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杨飞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杨飞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1-12-26),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灭蝇胺项目实测值3.46mg/kg,标准指标≤0.5mg/kg,倍硫磷项目实测值1.02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8463464448)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杨飞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杨飞蔬菜店于2021年12月26日购进长豆角4kg,购进价格12元/kg,当天购进的长豆角已全部销售,长豆角售价为14元/kg,因此认定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56元,货值金额为56元。
该店经营农药残留量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角”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此处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杨飞蔬菜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陆元整(56元);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零伍拾陆元整(1005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杨飞蔬菜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