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亿品鲜百货超市销售的“上海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亿品鲜百货超市销售的“上海青”(购进日期:2021-12-2),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毒死蜱项目实测值为0.38mg/kg,而标准限值≦0.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846553809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亿品鲜百货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亿品鲜百货超市共购进上述批次“上海青”3kg,进价为6.4元/kg,货值金额共计19.84元;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以上涉案产品,据该单位讲,当日其中2.82kg产品被抽检公司抽走(当事人按进货价6.4元/kg卖给了抽检公司,总费用为18.04元),剩余0.08kg部分产品因腐烂变质被当事人扔掉了,无违法所得。该批涉案食用农产品系该单位于2021年12月2日购自郑州市金水区世保蔬某店,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并索要了进货凭证,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本案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考虑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惠济区亿品鲜百货超市以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亿品鲜百货超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1123101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