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李卫锋早餐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李卫锋早餐店销售的“油条”(制作日期:2021-11-26),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实测值为1120mg/kg,而标准限值≦100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 XC21410108464055084)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李卫锋早餐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李卫锋早餐店在2021年11月26日制作油条的过程中,在面粉里加入了食用明矾,这一批“油条”成品共100根,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食0.5元/根。货值金额总计50元,违法所得为50元。
该店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本案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李卫锋早餐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整(50元);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零伍拾元整(100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郑州市惠济区李卫锋早餐店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早餐店已关门未见到李卫锋本人,电话联系不上且无法找到李卫峰的住址,因此,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通过惠济区政府门户网站对郑州市惠济区李卫锋早餐店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郑惠市监罚告字(2021)141号)。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