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海龙熟肉摊销售的“卤鸡爪(自制)”、“卤猪大肠(自制)”、“卤猪肚(自制)”、“卤猪头肉(自制)”、“卤猪耳(自制)”、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海龙熟肉摊销售的自制卤肉(制作日期:2021-11-2),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实测值为“卤鸡爪(自制)”46mg/kg、“卤猪大肠(自制)”63mg/kg、“卤猪肚(自制)”65mg/kg、“卤猪头肉(自制)”68mg/kg、“卤猪耳(自制)”57mg/kg,而检出限值均为≤30 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 XC21410108464445882、XC21410108464445883、XC21410108464445884、XC21410108464445885、XC21410108464445886)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海龙熟肉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海龙熟肉摊在2021年11月2日自制的卤肉制品中添加了“亚硝酸钠”(生产厂家:四川金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此外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海龙熟肉摊在当天共卤制卤制品38kg,分别是“卤猪耳(自制)”8斤、“卤猪肚(自制)”8斤、“卤猪大肠(自制)”10斤、“卤猪头肉(自制)”40斤、“卤鸡爪(自制)”10斤,当天除抽检公司抽检买走的以外没有再销售给其他顾客,剩下的当天全部放在电冰柜里。该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卤猪耳(自制)” 20 元/斤,销售价格为25元/斤,“卤猪肚(自制)”22元/斤,销售价格为40元/斤,“卤猪大肠(自制)” 22元/斤,销售价格为40元/斤,“卤猪头肉(自制)”10元/斤,销售价格为6元/斤,“卤鸡爪(自制)”10元/斤,销售价格为16元/斤,货值金额为1720元,当天向抽检公司销售“卤猪耳(自制)”3.3斤、“卤猪头肉(自制)”3.7斤、“卤猪肚(自制)”3.06斤、“卤鸡爪(自制)”4.16斤、“卤猪大肠(自制)”3.74斤,违法所得为480元。剩余的“卤猪头肉(自制)”36.3斤、“卤猪耳(自制)”4.7斤、“卤猪肚(自制)”4.94斤,“卤猪大肠(自制)”6.26斤、“卤鸡爪(自制)”5.84 斤全部放置在电冰柜中保存,并未再向消费者销售。该店当事人制作该批卤制品时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海龙熟肉摊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元整(480元);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零肆佰捌拾元整(1048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海龙熟肉摊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古2021〕121601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