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所属食堂使用的“粉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所属食堂使用的“粉条”(购进日期:2021-10-26),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实测值为251mg/kg,而标准限值≦200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 DC2141010046364036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所属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2017年7月15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与郑州韩式快餐饮食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将所属的学生食堂承包给郑州韩式快餐饮食有限公司经营。郑州韩式快餐饮食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6日从郑州市惠济区百合干调商行购进粉条20包,每包5公斤,单价28元,共计560元,用于制作鸭血粉丝汤销售。2021年11月18日抽检公司抽取0.8公斤合计4元用于检测。2021年12月2日,当批次剩余粉条全部由餐饮公司回收销毁,未被使用。本案涉案金额总值560元,无违法所得。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考虑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所属食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使用,并将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