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詹琴飞销售的“梭子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詹琴飞销售的“梭子蟹”(经营日期:2021-9-14),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为1.4mg/kg,而标准限值≦0.5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 SC2141000044033498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詹琴飞未取得《营业执照》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詹琴飞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詹琴飞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共计购进金额17150元,销售金额是17800元,盈利780元。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盈利780元为违法所得。
詹琴飞于2021年9月13日从赣榆区海头镇小龙海鲜经营部购进食品(产品名称:梭子蟹、经营日期:2021-9-14),共计购进了55斤,进价共计2915元,死的有大概5斤左右,销售50斤,购进价格为53元/斤,销售价格为55元/斤。本案货值金额为3025元,违法所得为2750元。经向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协助调查函(郑惠市监协函〔2021〕0922号)及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函(赣市监回字〔2022〕海030302号),证明了詹琴飞购进以上批次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无照经营食用农产品及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考虑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梭子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詹琴飞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1.免予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伍拾元整(2750元)。
二、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捌拾元整(780元);
2.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柒仟伍佰叁拾元整(753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詹琴飞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