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毛英斌活鸡活鱼店销售的“牛蛙”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毛英斌活鸡活鱼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牛蛙”,经郑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所检项目中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实测值为1.6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783.0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NCP20410100459634694)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毛英斌活鸡活鱼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毛英斌活鸡活鱼店共购进上述批次“牛蛙”10斤,销售了9斤(4.2斤用于抽检),进价14元/斤,售价15元/斤(检样销售价格14元/斤)。故货值金额为145.8元,违法所得为4.8元。该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此处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毛英斌活鸡活鱼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元捌角(4.8元);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零肆元捌角(1000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毛英斌活鸡活鱼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285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