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罗乐超市销售的“花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罗乐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花生”,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抽样单编号:NCP20410100463638417)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罗乐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于2020年10月27日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一直未交纳复检费用,且申请人拒接电话,未能联系到申请人本人,视为放弃复检,异议撤回。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罗乐超市从郑州市惠济区五谷香杂粮店购进的“花生”共8kg,进货价格10.2元/kg,销售价格17.6元/kg。这批花生销售了2kg,剩下的6kg自己吃了。本案货值金额为140.8元,连法所得为14.8元。该店相关负责人购进该批“花生”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及销货清单复印件,但是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该店经营油脂酸败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进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罗乐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拾肆元捌角(14.8元);
3、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零拾肆元捌角(1001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罗乐超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250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