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金洋水产商行销售的“劲脆鸡腿堡”和“好思味肉夹馍”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金洋水产商行销售的“劲脆鸡腿堡”(购进日期:2020-6-12)和“好思味肉夹馍”(生产日期:2020-4-12),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要求,(抽样单编号:SC20410000443034481、SC204100004430345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金洋水产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金洋水产商行分别在2020年06月15日从漯河市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劲脆鸡腿堡”产品15件(140g*60袋/件),进货价格120元/件,销售价格125元/件;在2020年04月30日从漯河市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好思味肉夹馍”产品共15件(110g*80袋/件),进货价格136元/件,销售价格144元/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4035元,违法所得为4035元。该商行相关负责人购进该批“劲脆鸡腿堡”和“好思味肉夹馍”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局协助调查函郑惠市监协函〔2020〕113号的回复,证明了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资料的真实性,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该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考虑该商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劲脆鸡腿堡”和“好思味肉夹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金洋水产商行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金洋水产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155号,该商行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