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子淇水果蔬菜超市销售的“猪五花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子淇水果蔬菜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猪五花肉”,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实测值为1.08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抽样单编号: NCP19410100464036924)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子淇水果蔬菜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子淇水果蔬菜超市共购进上述批次“猪五花肉”20斤,销售了20斤,进价12.7元/斤,售价20元/斤。故货值金额为400元,违法所得为4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子淇水果蔬菜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400元);
2、罚款柒仟元整(7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柒仟肆佰元整(74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子淇水果蔬菜超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19〕09104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