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商标:百思宝牌、规格型号:9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5月14日),经检验,检测项目中谷氨酸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抽样单编号: DC201311310651)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共计生产了百思宝牌鸡精产品55件(生产日期:2020年5月14日;规格:900ɡ*10袋),生产成本为110/件,货值金额6050;当事人共计销售了百思宝牌鸡精产品55件,销售价格127元/件,货值金额6985元。2020年12月11日发出召回公告,共召回了37件。该公司生产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鸡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的不合格百思宝牌鸡精产品37件(规格:900ɡ*10袋);
2.没收违法所得935元(玖佰叁拾伍元整);
3.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935元(叁万零玖佰叁拾伍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1〕0113号,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了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并查找问题原因,发现生产该批次产品时,上料员工把百宴宝料误为百思宝鸡精料,两种产品的执行标准不一样,导致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测定值不符合标准,现已整改到位。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