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李元祯胡辣汤生产经营的“油条”、“油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李元祯胡辣汤生产经营的“油条”、“油饼”(生产日期:2020/8/27)和“油条”(生产日期:2020/9/18),经检验,检测项目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测定值分别为556mg/kg、565mg/kg、672mg/kg,标准限量≤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3835792、DC20410100463835793、DC20410100440238535 )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李元祯胡辣汤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李元祯胡辣汤2020年8月27日油条产品成品共60根,销售给抽样人员6根,油饼产品成品共30张,销售给抽样人员3张,油条每根售价1元,油饼售价每张3元;2020年9月18日制作油条产品3kg,销售给抽样人员0.82kg,销售价格为6元/kg。剩下的都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68元,违法所得为168元,该店购进自制“油条”、“油饼”的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店生产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油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李元祯胡辣汤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油饼”的行为: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捌元整(168元);
3、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零壹佰陆拾捌元整(1016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李元祯胡辣汤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209号和《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238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并严格按照规定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