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马道街甜食部销售的“传统花生糕” 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马道街甜食部销售的“传统花生糕”(购进日期:2020-10-22),经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193161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马道街甜食部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马道街甜食部从开封市顺河区白记荟萃斋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批次“传统花生糕”1件(规格30袋/件;500克/袋),进货价格255元/件,每袋合8.5元,销售价格10元/袋。该店产品主要通过美团外卖线上进行销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为300元。该公司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传统花生糕”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本案中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考虑该商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传统花生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马道街甜食部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马道街甜食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296号,该商户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