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家合零售超市销售的“羊后腿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家合零售超市经营的“羊后腿肉”(经营日期:2020-09-08),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克伦特罗”项目(实测值:2.43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抽样单编号:NCP20410100463544122)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家合零售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家合零售超市2020年9月4日共购进上述批次“羊后腿肉”3.89斤,购进价格37元/斤,销售价格41.9元/斤,其中3.12斤被抽检,剩余量太少无法销售自己食用,货值金额为163元,违法所得为15元。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羊后腿肉”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家合零售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警告。
二、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羊后腿肉”的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整(15元);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罚没款合计壹万零壹拾伍元整(1001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家合零售超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231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