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销售的“黑鱼(淡水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经营的“黑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0/9/28),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抽样单编号: NCP20410100463639740)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共购进上述批次“黑鱼(淡水鱼)”40斤,进货价格12元/斤,销售价格14元/斤,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560元,违法所得为560元。该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黑鱼(淡水鱼)”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陆拾元整(560元);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罚没款合计壹万零伍佰陆拾元整(105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284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