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鲜之蔬生鲜零售店销售的“猪后腿肉” 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鲜之蔬生鲜零售店销售的“猪后腿肉”(购进日期:2020-9-8),经河南省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抽样单编号:NCP2041010046354408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鲜之蔬生鲜零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鲜之蔬生鲜零售店共购进上述批次“猪后腿肉”10斤,购进价格26元/斤, 销售价格为29元/斤,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290元。该单位经营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猪后腿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考虑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猪后腿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鲜之蔬生鲜零售店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鲜之蔬生鲜零售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235号,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