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郑州市鑫东发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单冻鱿鱼”和“冻半壳虾夷扇贝” 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鑫东发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1、“单冻鱿鱼”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测定值为12.0mg/kg,标准限量≤2.0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冻半壳虾夷扇贝”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测定值为2.5 mg/kg,标准限量≤2.0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 NCP20410100459634214、NCP20410100459635431)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鑫东发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0日从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大世界浩冉水产商行购进的“单冻鱿鱼”产品3件,进货价格50元/件,2件销售给了普通客户,销售价格是60元/件,共120元;1件以51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抽检人员,以上“单冻鱿鱼”产品共销售了171元,货值金额171元,违法所得21元;当事人于2020年8月20日从绥中县铁山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冻半壳虾夷扇贝”产品2件,因是厂家免费提供的样品,该公司未付款,销售价格是125元/件(50元/kg),该批产品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了250元,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250元。综上,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不合格“单冻鱿鱼”产品和“冻半壳虾夷扇贝”产品货值金额共421元,违法所得271元。该单位经营镉(以Cd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单冻鱿鱼”和“冻半壳虾夷扇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考虑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单冻鱿鱼”和“冻半壳虾夷扇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鑫东发食品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和2020年11月25日对郑州市鑫东发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270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330号,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工作,并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