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鑫丰源海鲜商行销售的“梭子蟹(活)” 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鑫丰源海鲜商行销售的“梭子蟹(活)”(经营日期:2020-9-23),经郑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为2.7mg/kg,而标准限值≦0.5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 NCP2041010045963441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鑫丰源海鲜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鑫丰源海鲜商行从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佳友海鲜海产品经营部购进上述批次“梭子蟹(活)”10斤,60元/斤,共计600元,销售价格75元/斤,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750元。经向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证明了郑州市惠济区鑫丰源海鲜商行购进以上批次产品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商行经营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梭子蟹(活)”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考虑该商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梭子蟹(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鑫丰源海鲜商行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鑫丰源海鲜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282号,该商行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