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南珊海鲜商行销售的“皮皮虾(生)(海水虾)”和“鱿鱼(生)” 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郑州市惠济区南珊海鲜商行的监督抽检。经抽检,该店销售的1、食品(产品名称:皮皮虾(生)(海水虾)、经营日期:2020-8-19)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为1.2mg/kg,而标准限值≤0.5mg/kg,不符合GB5009.15-2014的要求,(抽样单编号: NCP2041010846354115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食品(产品名称:鱿鱼(生)、经营日期:2020-8-19)经监督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为20mg/kg,而标准限值≦2mg/kg,不符合GB5009.15-2014的要求,(抽样单编号: NCP2041010846354115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南珊海鲜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1、郑州市惠济区南珊海鲜于2020年8月14日从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小龙虾海鲜经营部购进食品(产品名称:皮皮虾(生)(海水虾)、经营日期:2020-8-19),共购进了15斤,销售15斤,进价为44元/斤,销售价格45元/斤;2、郑州市惠济区南珊海鲜于2020年7月21日从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物流港日日鲜水产商行购进食品(产品名称:鱿鱼(生)、经营日期:2020-8-19),共购进10件(规格:25斤/件),,销售10件,进货价格为450元/件,销售价格为500元/件,本案货值金额为5675元。该商户经营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皮皮虾(生)(海水虾)”和“鱿鱼(生)”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考虑该商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皮皮虾(生)(海水虾)”和“鱿鱼(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南珊海鲜商行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南珊海鲜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193号,该商户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