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6-04-15 2026-04-20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惠济区宏强食品加工部生产的“生湿面制品(烤冷面)”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宏强食品加工部生产的“生湿面制品(烤冷面)”(生产日期:2025-07-1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8463433880)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宏强食品加工部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宏强食品加工部共制作了47包,每包6.5斤,已全部售出,售价12元/包,货值金额564元,违法所得564元。

该单位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二)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二)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陆拾肆元整(564元);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仟伍佰陆拾肆元整(556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完善消毒流程、持续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完善质量检验体系,确保生产食品的食品安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宏强食品加工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5〕0308221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并按照要求加强员工食品专业能力培训。

二、郑州市惠济区玉明蔬菜店销售的“甜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玉明蔬菜店销售的“甜椒”(购进日期:2025-07-1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092mg/kg,而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8463433855)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玉明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玉明蔬菜店于2025年7月18日购进以上批次甜椒2.1kg,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4.7元,违法所得为14.7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甜椒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玉明蔬菜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玉明蔬菜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5〕08278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郑州市惠济区泽嘉水产铺销售的“清江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泽嘉水产铺销售的“清江鱼”(购进日期:2025-08-22),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值为8.3µg/kg,而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8463434518)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泽嘉水产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泽嘉水产铺于2025年8月22日购进清江鱼30斤,进价每斤9元,共270元,抽样10.5kg,剩余4.5kg。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上家资质及检测报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泽嘉水产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泽嘉水产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5〕0310131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四、郑州市惠济区泽嘉水产铺销售的“清江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泽嘉水产铺销售的“清江鱼”(购进日期:2025-08-22),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值为8.3µg/kg,而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8463434518)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泽嘉水产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泽嘉水产铺于2025年8月22日购进清江鱼30斤,进价每斤9元,共270元,抽样10.5kg,剩余4.5kg。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上家资质及检测报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泽嘉水产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泽嘉水产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5〕0310131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郑州市惠济区嘉果诚水果批发商行销售的“小台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嘉果诚水果批发商行销售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5-09-0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为1.93mg/kg,而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8463434793)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嘉果诚水果批发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嘉果诚水果批发商行于2025年9月5日购进以上批次小台芒50kg,货值金额为450元,售出30kg,未销售的20kg商家已做销毁处理。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小台芒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嘉果诚水果批发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嘉果诚水果批发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5〕07101401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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