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酥煌家甜品店制售的“枣糕”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酥煌家甜品店制售的“枣糕”(加工日期:2025-09-22),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163740311)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酥煌家甜品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制售南瓜蛋糕的周期为一至两天,每次制作数量为2.5至3公斤,全部为零售,并不存在大量制作的批发业务。经协助调查,当事人制作南瓜蛋糕的原料中也未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因此,当事人不存在直接使用或原料带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南瓜蛋糕当事人一共制作了2.32kg,全部售出给抽检机构,货值金额76.8元,违法所得76.8元。当事人在购进原料时虽然查看了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但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留存全部相关凭证。
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积极改正,更换了南瓜蛋糕的制作原料,避免再次出现不合格情形。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一、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陆元捌角(76.8元);
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仟零柒拾陆元捌角(1076.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遵照实施。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酥煌家甜品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5〕09245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制售,并按照要求加强员工食品专业能力培训。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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