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6-04-09 2026-04-20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事圆超市销售的“姜”和“龙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事圆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姜”(购进日期:2025-09-09)所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74mg/kg,而标准指标为≤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龙眼”(购进日期:2025-09-10)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115g/kg,而标准指标为≤0.05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40341744,DBJ25410100440341748)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事圆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事圆超市购进以上批次生姜10公斤,货值金额139.60元,龙眼10公斤,货值金额150元,均销售完毕。该店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事圆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事圆超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5〕09233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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