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6-04-08 2026-04-17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肘子刘饭店制售的“茴香小油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肘子刘饭店制售的“茴香小油条”(制作日期:2025-07-23),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实测值为224mg/kg,而标准指标为≤100m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2894)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肘子刘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肘子刘饭店自制当批次“茴香小油条”4斤,售价:7.245元/斤,已全部售出。该批次的“茴香小油条”货值金额28.98,违法所得28.9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捌元玖角捌分(28.98元);

罚没款合计壹万伍仟零贰拾捌元玖角捌分(15028.9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肘子刘饭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3〕09108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并严格按照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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