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6-04-08 2026-04-17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欧安乐龄医养中心购进的“红薯”(购进日期:2025-05-26),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实测值为0.035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230644),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欧安乐龄医养中心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欧安乐龄医养中心于2025年5月25日购进红薯57.5斤,进价每斤2.5元(5元/kg),共143.8元。抽检公司抽了20个红薯,3.46kg,支付了15.8元,剩余150个红薯,销售225元,总计240.8元。该单位提供了该批次红薯的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红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考虑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欧安乐龄医养中心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5〕0627051号,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将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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